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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4月19日。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年3月19日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锅炉水(介)质检验和能效测试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其级别、项目、代号和工作范围见表1。
表1检验人员级别、项目、代号和工作范围
序号
级别
项目
代号
工作范围
1
检验员
锅炉定期检验
Y-GL
承压蒸汽锅炉(额定压力小于3.8MPa)、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定期检验。
2
锅炉能效测试
Y-NX
锅炉能效测试的仪器使用和参数测量。
3
锅炉水(介)质检验(注1)
Y-SZ
Ⅰ.承压蒸汽锅炉(额定压力小于3.8MPa)介质的定期检验和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Ⅱ.承压热水锅炉水质的定期检验和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Ⅲ.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的定期检验和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Y-RQ
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5
气瓶定期检验(注2)
Y-QP
气瓶的定期检验。
6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Y-GD
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
7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注3)
Y-JJ
承压蒸汽锅炉(额定压力小于3.8MPa)、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气瓶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监督检验;承压部件制造的监督检验;承压设备改造、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承压设备的型式试验。
8
电梯检验(检测)
Y-DT
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电梯型式试验;电梯检测。
9
起重机械检验
Y-QZ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额定起重量≤t的通用桥(门)式起重机的安装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
10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
Y-YL
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
11
客运索道检验
Y-SD
客运索道的定期检验;客运索道型式试验。
1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注4)
Y-C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
13
检验师
锅炉检验(注5)
S-GL
Ⅰ.锅炉的定期检验。(注6)
Ⅱ.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定期检验和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Ⅲ.锅炉能效测试。
14
压力容器检验
S-RQ
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定期检验。
15
压力管道检验
S-GD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16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
S-JJ
承压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承压设备型式试验。
17
电梯检验(检测)
S-DT
电梯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电梯型式试验;电梯检测。
18
起重机械检验
S-QZ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
19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
S-YL
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
20
客运索道检验
S-SD
客运索道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客运索道型式试验。
21
高级
检验师
承压设备检验
G-CY
承压设备类检验师的检验工作范围;下列范围检验方案和检验报告的审核:超临界参数以上电站锅炉、内径≥2m的大型高压容器、长输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注7)
22
机电设备检验
G-JD
机电设备类检验师的检验工作范围;下列范围检验方案和检验报告的审核:额定起重量>t的起重机、最大运行速度≥70Km/h或摆角(翻转角)≥°的大型游乐设施、最大运行速度≥7m/s的客运索道。(注8)
注1:按罗马数字列明的工作范围单独或者组合进行考核和发证,并在证书上备注。
注2:具备气瓶检验员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审核该项目的检验报告。
注3:承压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注4:具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审核该项目的检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注5:按罗马数字列明的工作范围单独或者组合进行考核和发证,并在证书上备注。
注6:锅炉检验师可以从事与锅炉相连管道(易燃易爆介质除外)的定期检验。
注7:承压设备类检验师,为序号13-16检验师的统称。所列举检验方案和检验报告的审核,系专属高级检验师的工作范围。
注8:机电设备类检验师,为序号17-20检验师的统称。所列举检验方案和检验报告的审核,系专属高级检验师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申请高级检验师的人员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由总局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检验人员证》。申请其他级别的人员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由省级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检验人员证》。
总局发证机关和省级发证机关统称发证机关。
检验人员的申请与批准发证应在全国特种设备人员许可平台上进行,并行发放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六条《检验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换证。第二章能力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检验员
(一)能力要求
1.掌握检验相关考核大纲规定的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掌握检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
2.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判断方法;
3.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损伤模式和失效模式;
4.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
检验工作范围包含监督检验的人员还应具有对产品的安全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对生产单位质保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的能力。
检验工作范围包含型式试验的人员还应具有对产品的安全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核查和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能力。
(二)职责
根据相关法规标准,依照确定的检验和型式试验方案,开展检验和试验工作,填写检验记录、编制检验报告。
第八条检验师
(一)能力要求
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以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
1.了解被检对象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2.具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设计知识,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
3.掌握相关检验及测试方法、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4.掌握数据计算及分析方法,对计算、分析结果具有分析、判断能力;
5.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估判断能力;
6.具有开展一般和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分析的能力;
7.具有对检验员进行培训、指导的能力。
(二)职责
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检验、测试和试验方案,审核检验、测试和试验报告(不包括专属于高级检验师审核的检验报告),组织检验、测试和试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检验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高级检验师
(一)能力要求
除具备检验员、检验师的能力以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
1.具有解决特种设备检验疑难问题的能力;
2.具有开展较大和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分析的能力;
3.具有主持及组织重大特种设备相关科研开发项目的能力;
4.具有组织制定国家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能力;
5.具有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全面评价的能力。
(二)职责
对检验工作范围内设备的检验报告和检验方案进行审核;综合协调、组织检验工作;研究、解决涉及特种设备检验的重大疑难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检验员、检验师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取证
第十条取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与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相应级别和项目的资历条件要求(见表2);
(三)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四)申请锅炉水(介)质检测人员的,不得为色盲、色弱。
表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取证申请资历条件
级别
项目
学历
职称
从业年限
持相关证书及年限
检验员
所有项目
非理工类相关专业
大专及以上
—
从事相关工作
满3年
—
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
—
—
—
检验师
承压设备
监督检验
大专、本科
及非理工类专业研究生
工程师或者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相关工作
满5年
—
—
持承压设备
监督检验员证满3年
理工类相关专业
研究生
工程师或者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相关工作
满3年
—
—
持承压设备
监督检验员证满2年
其他检验
大专、本科
及非理工类专业研究生
工程师或者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持相应检验员证满3年
理工类相关专业研究生
工程师或者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持相应检验员证满2年
高级
检验师
承压设备检验
理工类相关专业
本科及以上
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职称
—
持2项承压类检验师证分别满5年
持1项承压类检验师证满10年
机电设备检验
理工类相关专业
本科及以上
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职称
—
持2项机电类检验师证分别满5年
持1项机电类检验师证满10年
注9:相关工作是指与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
注10:申请条件涉及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注11: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A类),可以直接申请检验员、检验师。
注12:理工类相关专业范围见附件B。
注13:“—”表示对该项条件无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见附件C,1份)。对从业年限有要求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相关工作从业经历表》(内容见附件C、附表1);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三)职称证明(申请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时提交,复印件1份);
(四)视力证明(申请锅炉水(介)质检验人员资格时提交,1份)。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预约参加考试。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应当在2年内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检验人员证》。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发证机关应当公告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各级别检验人员取证考试方式见表3。
表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取证考试方式
科目
级别
笔试
(闭卷)
笔试
(开卷)
实际操作
考试
答辩
检验员
√
√
√
——
检验师
√
√
——
——
高级检验师
——
√
——
√
检验人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其中,笔试实行全国考试的统一时间、统一评判、统一机考化。
考试机构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按附件D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实施。
检验人员考试内容见附件E至附件Z。
第十五条检验员、检验师每个项目的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高级检验师考试,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考试采用百分制,各科目均为70分合格。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在原考试机构补考1次。
自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受理,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考试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并将《检验人员证》相关信息上传到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于吊销、撤销、注销《检验人员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撤销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人员证》而被撤销许可的人员,或依法被吊销《检验人员证》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撤(吊)销项目的行政许可。
第四章换证
第十九条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包括免考换证和考试换证两种方式。申请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当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见附件C,1份)。申请免考换证的,还应当提交《申请免考换证的检验人员业绩表》(见附件C、附表2)。
第二十二条检验员、检验师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
(一)上次为考试换证或初次取证;
(二)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在该持证周期内累计执业时间3年以上;
(三)持证期间,已完成申请换证项目的检验工作40项以上;
(四)持证期间,未发生过检验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高级检验师满足第(三)、(四)项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
第二十三条不满足免考换证条件的,应当申请考试换证。考试换证采用笔试(开卷)的方式。考试换证按照附件D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自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考试换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参加取证考试。
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关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证书逾期不超过5年的,允许参加原持证项目与级别的笔试科目取证考试1次。未通过的,或逾期超过5年(含5年)的应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合格后重新取得《检验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考试机构
第二十七条总局发证机关委托并公布总局考试机构,省级发证机关委托并公布本省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相关的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包括实际操作仪器设备、必要的试件等),考试前在考场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人证比对,留存考试全程影像资料;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实际操作仪器设备及试件的管理、考评人员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人证比对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制定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五)发证机关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推荐或者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和考试相关的培训与辅导活动,不得强制参加考试人员接受考前培训。
第二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进行有效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考试资格,记入考生失信记录,并且报发证机关撤回受理。
第三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结果。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
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考试安排,以及相关预约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
第三十二条考试机构公布的考试地点应相对固定,不应设置在培训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委托机关书面同意。
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第三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阅卷记录等资料(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存档。考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其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试结果发布之日起的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的具体工作。本省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的考试机构的,省级发证机关可以委托总局考试机构承担相关考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派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考试工作存在主观故意错误、徇私舞弊、重大过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考试资格、记入管理档案、公开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考试工作。
第六章检验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第三十八条检验人员应当遵守如下执业要求:
(一)检验人员取得《检验人员证》后,应当由聘用单位按照执业公示的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执业公示手续;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管理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准确、完整、可靠,并且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拒绝签发虚假的检验报告,严禁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四)在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行业、受聘单位及服务对象的商业、技术秘密,主动回避可能与本人发生利害关系的业务;
(六)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检验人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并记入检验人员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持有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型式试验人员)》的型式试验人员,可以按照附件AA规定的对应关系,向省级发证机关申请更换为相应的检验员资格证书,证书应标注工作范围为型式试验。证书到期需要换证的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员资格证书,方可继续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年5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G-)、年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函〔〕84号”文件中的《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试大纲》同时废止;相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B
理工类相关专业范围
序号
门类
专业类
专业名称
1
理学
物理学类
物理学
2
理学
物理学类
应用物理学
3
理学
物理学类
核物理
4
理学
物理学类
声学
5
理学
物理学类
系统科学与工程
6
理学
化学类
化学
7
理学
化学类
应用化学
8
理学
化学类
化学生物学
9
理学
化学类
分子科学与工程
10
理学
化学类
能源化学
11
工学
力学类
理论与应用力学
12
工学
力学类
工程力学
13
工学
机械类
机械工程
14
工学
机械类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5
工学
机械类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16
工学
机械类
机械电子工程
17
工学
机械类
工业设计
18
工学
机械类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19
工学
机械类
车辆工程
20
工学
机械类
汽车服务工程
21
工学
机械类
机械工艺技术
22
工学
机械类
微机电系统工程
23
工学
机械类
机电技术教育
24
工学
机械类
汽车维修工程教育
25
工学
机械类
智能制造工程
26
工学
机械类
智能车辆工程
27
工学
机械类
仿生科学与工程
28
工学
机械类
新能源汽车工程
29
工学
仪器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
30
工学
仪器类
精密仪器
31
工学
仪器类
智能感知工程
32
工学
材料类
材料科学与工程
33
工学
材料类
材料物理
34
工学
材料类
材料化学
35
工学
材料类
冶金工程
36
工学
材料类
金屈材料工程
37
工学
材料类
无机非金屈材料工程
38
工学
材料类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39
工学
材料类
复合材料与工程
40
工学
材料类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41
工学
材料类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42
工学
材料类
焊接技术与工程
43
工学
材料类
功能材料
44
工学
材料类
纳米材料与技术
45
工学
材料类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46
工学
材料类
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
47
工学
材料类
复合材料成型工程
48
工学
材料类
智能材料与结构
49
工学
能源动力类
能源与动力工程
50
工学
能源动力类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51
工学
能源动力类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52
工学
能源动力类
储能科学与工程
53
工学
电气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54
工学
电气类
智能电网信息工程
55
工学
电气类
光源与照明
56
工学
电气类
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57
工学
电气类
电机电器智能化
58
工学
电气类
电缆工程
59
工学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工程
60
工学
电子信息类
电子科学与技术
61
工学
电子信息类
通信工程
62
工学
电子信息类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63
工学
电子信息类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64
工学
电子信息类
信息工程
65
工学
电子信息类
广播电视工程
66
工学
电子信息类
水声工程
67
工学
电子信息类
电子封装技术
68
工学
电子信息类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69
工学
电子信息类
医学信息工程
70
工学
电子信息类
电磁场与无线技术
71
工学
电子信息类
电波传播与天线
72
工学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73
工学
电子信息类
电信工程及管理
74
工学
电子信息类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75
工学
电子信息类
人工智能
76
工学
电子信息类
海洋信息工程
77
工学
自动化类
自动化
78
工学
自动化类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
79
工学
自动化类
机器人工程
80
工学
自动化类
邮政工程
81
工学
自动化类
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
82
工学
自动化类
智能装备与系统
83
工学
自动化类
工业智能
84
工学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安全工程
85
工学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应急技术与管理
86
工学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职业卫生工程
注B-1:上述专业名称来源于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年版)。
注B-2:对申请人所学专业进行审核时,应对其毕业证载明的专业进行符合性核对。
注B-3:因教育部目录定期进行调整,如毕业证载明的专业不在上表所列的“专业名称”中,只要其所学专业对应的专业类符合上表的“专业类”内容,即视为符合理学、工学相关专业的要求。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
申请编号:档案号: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请勾选)
□取证考试□取证补考
□免考换证□考试换证□换证补考
(近期、1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相关工作年限
年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申请项目代号
已持证项目
代号
初次取证日期
证书有效期
声
明
及
签
署
在换证申请时,请确认并承诺(抄写)如下内容:
本人申请换证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累计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申请时,已完成申请换证项目的检验等工作业绩40项以上;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请声明(抄写)并签署:
本人声明,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本人对填写与承诺的内容负责。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注C-1:申请每个项目/级别时,均应填写1份申请表。
注C-2: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的,填报申请表后打印签字并扫描上传。
注C-3:受理机关应当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对申请人持证信息,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对申请人累计执业时间是否在3年以上进行核查。
附页1
申请人相关工作从业经历表
序序号
工作单位
从业时间
主要从事工作简述
1
2
…
注:
1.相关工作是指与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
2.从业时间,按照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格式填报,如:.01-.12、计12个月。
3.对于申请检验员,且学历为非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4.对于申请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学历为大专、本科及非理工类专业研究生且持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证不满3年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5.对于申请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学历为理工类相关专业研究生且持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证不满2年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附页2
申请免考换证的检验人员业绩表
序号
业绩项目编号
工作单位
序号
业绩项目编号
工作单位
1
21
2
22
3
23
4
24
5
25
6
26
7
27
8
28
9
29
10
30
11
31
12
32
13
33
14
34
15
35
16
36
17
37
18
38
19
39
20
40
附件D
考试机构职责分工和考试组织程序
D1职责分工
(1)总局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为总局考试机构;省级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为省级考试机构。
(2)总局考试机构负责全国检验人员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国检验人员考试的统一命题;组织全国高级检验师考试工作。
(3)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检验员、检验师考试的具体组织;负责检验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组织和评判工作。
(4)总局考试机构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全国检验员、检验师考试的笔试的评判工作。
(5)总局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由入库专家负责命题、评判等工作。入库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检验师资格。
(6)总局、省两级考试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提高考试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证考试工作质量。总局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考试机构的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实际操作考试的能力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及时通报发证机关。
D2组织程序
(1)检验员和检验师的笔试采用全国统一机考化方式,省级发证机关原则上在省内选定一个城市设置考点。
(2)总局考试机构商省级考试机构制定年度考试计划,经总局发证机关同意后,由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公布,内容包括下年度各级别、各项目检验人员考试的时间、地点。省级考试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公布考试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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