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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伙伴留言,分不清“加计抵减”与“留抵退税”,现小编就“加计抵减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梳理:就易混概念的梳理,将“加计抵减”与“留抵退税”概念进行比较;“加计抵减”与“留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加计抵减”与“留抵退税”的适用行业,快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概念
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什么是“留抵退税”?
就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
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提醒: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具体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相关规定办理。
适用哪些行业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年4月至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珠税融媒
素材来源
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