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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注意啥通告来了

发布时间:2023/3/31 10:18:17   

关于加强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九)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十)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升空类烟花爆竹应在小区集中燃放区域内燃放,小区物业要安排人员在重点时段进行现场看护,并配备临时灭火器材。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一)经营安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临时销售点必须在许可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许可时间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回收保管。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回收。零售单位、临时销售点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器材。

(二)储存安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严禁超量储存。

(三)燃放安全。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职责分工

(一)批发、零售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反存放规定,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日常安全监管、宣传教育、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由公安、应急、消防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公安、应急、消防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公安局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

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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