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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春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剑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4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春荣、李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年10月13月,李春荣减持公司股票,.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成交金额为.49万元。李剑峰减持公司股票,.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成交金额为.84万元。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你们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第十三条第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该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5月21日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