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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

发布时间:2023/2/25 15: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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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产权保护,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年9月,阳江中院出台《关于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富美阳江”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作为阳江法院服务大局、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总纲领。年12月,阳江中院出台《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的法治环境,为阳江主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一核一带一区”战略支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民营经济是阳江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司法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阳江法院积极落实“谦抑、审慎、善意”的审判理念,注重保护平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力求妥善处理好事关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诉讼纷争。近日,阳江中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保护企业家人身权利、净化市场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等与民营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领域,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阳江汉能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1

——促进民营企业涅槃重生

基本案情

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及阳江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能三家公司)是阳江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年销售额约10亿元。因经营不善,汉能三家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为走出困境,三家公司分别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情况

年7月20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汉能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为汉能三家公司的管理人。根据调结构、去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中央决策,合议庭在对汉能三家公司重整可行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新的战略投资方,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解决困境企业问题。从受理破产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在长达11个月时间里,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如期完成了包括债权的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财务审计、编制重整计划草案等各项工作,引入新投资人,以恢复并扩大生产经营的方式进行重整。年6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汉能三家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理念下,根据调结构、去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中央决策,充分发挥司法智慧,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帮助陷入危机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一度陷入破产困境、涉及户债权人、笔职工债权、债务总额约达8.6亿元的汉能三家公司,经法院破产程序涅槃重生。该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对阳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地方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曾某、程某诈骗无罪案

2

——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曾某、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从年10月开始投资多间企业,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经营阳东县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某餐厨用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年3月至年3月又投资建设广东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由于资金不足,曾某、程某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彭某、刘某等14人共借款多万元,已还款多万元,剩余多万元未归还。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曾某、程某虚构自己拥有阳江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阳江市某村委会有一块平方米的土地权属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本案多名被害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裁判结果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程某向各出借人借款的流程及本案的证据显示,两人在向14名出借人借款后有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情况,这部分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贷款材料及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曾某、程某在资金链断裂后虽无能力偿还所有欠款,但有按月支付利息给相关出借人的情况。在资金无法周转之后,两人也积极与20多名债权人商量归还欠款,并没有逃匿行为,说明曾某、程某没有非法占有借款不还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遂判决宣告曾某、程某无罪。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在办理借贷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要严格审慎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和认定,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诈骗犯罪,重视对涉案人员与涉案企业正当利益的依法保障,充分贯彻“谦仰、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甄某强迫交易案

3

——净化市场经营环境

基本案情

甄某和林某(已判决)合伙在海陵闸坡码头经营海蜇购销生意,多次召集海蜇收购商户卢某等七人开会,以维持闸坡海蜇购销市场价格稳定为由,规定所有收购商出海收购海蜇必须经林某和甄某批准,由林某派人跟随收购商出海登记当天收购海蜇的数量并先行付款给捕捞户,收购商再按每只海蜇高出1元的价格付给林某和甄某。期间,甄劲、林某等人多次对违反规定的海蜇收购商实施威胁、恐吓。因慑于甄某、林某等人的势力,海蜇收购商被迫接受上述规定。

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甄某无视国家法律,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元,追缴违法所得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甄某与同案人合伙,非法控制当地海鲜交易市场,破坏市场正常交易行为,给当地商户和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妨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对该行为实行严厉打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颜某职务侵占案

4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基本案情

颜某是某钢材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经营钢材销售点销售业务工作,每月工资为元。期间,颜某利用其负责客户联系钢材销售工作的便利条件,分别向客户蓝某、刘某、袁某收取货款和预付货款订金共计12.5万元,没有交回公司财会入帐,并携款擅自离开公司,将属于公司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认为,颜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某钢材有限公司销售点担任钢材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擅自收取公司客户货款共12.5万元后不交回公司,并携款潜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其侵占的12.5万元货款返还被害企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侵吞企业财产占为已有,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企业生产经营,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侵占企业财产犯罪,依法进行惩处,同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企业,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对从源头上杜绝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东江公司诉某管委会等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5

——依法审理政企债务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管委会与新港公司于年8月3日签订《港区道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新港公司带资万元建设某试验区八公里公路工程。后新港公司将该工程转委托东江公司承建。东江公司实际完成了2公里的道路施工,并经阳江市财政局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52元。因东江公司仅收取工程款元,而某试验区划归某高新区,东江公司因而诉请某高新区管委会、新港公司、某管委会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5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高新区管委会承继了某管委会的相关行政职能,与某管委会亦存在经济上的承接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某管委会的债务亦应由某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据此,判决某高新区管委会、某管委会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5元及利息给东江公司。

典型意义

该案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在政企债务纠纷中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对政府机构的管辖范围和职能调整后,原行政机关和新行政机关对原债权债务应如何承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原行政机关未正式撤销,但新的行政机关接管了原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承继了原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职能,与原行政机关亦存在经济上的承接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行政机关的债务亦应由新的行政机关承担,依法维护相对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经济合作社名社员、乙经济合作社

名社员与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农业承

包合同纠纷案

6

——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年,甲经济合作社、乙经济合作社将坐落在白鹅田头屋东连西的两片土地发包给陈某。年,陈某将其承包的白鹅田头屋东连西的两片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并与甲经济合作社、乙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在承包期间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有权建造光伏发电与农业种植、养殖结合所需的相关设施,有权根据生产规划决定种植、养殖品种。签订合同后,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对该土地进行经营使用。年,甲经济合作社名社员和乙经济合作社名社员以陈某转让农业承包经营权给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没有经过全体村民三分之二同意以及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承包土地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由,起诉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陈某与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讼争土地给两经济合作社。

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没有证据反映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遂判决确认陈某、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与两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协同当地政府部门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确认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由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用于光伏发电与农业结合的开发项目,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承包费给两经济合作社。

典型意义

阳江某农业科技公司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来,该公司已对涉案土地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一旦认定合同无效,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如何平衡农民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在审理过程中,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联合当地政府积极参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发展,实现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陈某诉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7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成立于年,是经批准经营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所售楼房以大户型的商品房和独栋、联排和双拼等别墅为主。年9月,陈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陈某以购房总价元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某置业公司须于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超过90日且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某置业公司需按日向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某置业公司取得涉案楼盘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于年5月9日向陈某发出《收楼通知书》,陈某于年5月26日接收了涉案商品房。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陈某未对其逾期交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明显超过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衡平民营企业与购房业主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买受人的实际损失是不能使用房屋,法院参考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一方面对买受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造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本案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开发商积极履行交房义务,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何某与某码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8

——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何某在某码头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与某码头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何某在工作期间多次无故不参加部门工作会议以及无故早退,某码头公司就何某因工作违纪问题累计受到公司一次书面警告及两次口头警告而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告知工会,工会相关人员表示已知悉相关情况,且无异议。其后,某码头公司就何某参加会议早退而被给予口头警告处分以及何某累积多次违纪,依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进行面对面沟通,并制作了《会议沟通备忘》,何某拒绝在《会议沟通备忘》上签名。某码头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给何某,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何某收到某码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认为某码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码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元。阳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何某的仲裁请求。何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作为某码头公司的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和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码头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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